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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之间互换承包地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8 19:36:46 人浏览

导读:

村民之间互换承包地有效他人不得擅自侵占崇明县某村村民茅某于1981年建成自家住宅。为开通宅前东西向出入之路,茅某于1986年与村民沈某协商,将自己的一块承包地与沈某的一块承包地调换。茅某调换所得承包地四至的南面与村民蔡某的宅基地相邻。之后,茅某与家人常年

  村民之间互换承包地有效

  他人不得擅自侵占

  崇明县某村村民茅某于1981年建成自家住宅。为开通宅前东西向出入之路,茅某于1986年与村民沈某协商,将自己的一块承包地与沈某的一块承包地调换。茅某调换所得承包地四至的南面与村民蔡某的宅基地相邻。之后,茅某与家人常年在上海市区打工。1996年,蔡某在与茅某调换所得承包地相邻的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并擅自在茅某承包地上植树、堆砖,且堵塞了通向茅某住宅的通道。2005年,茅某全家从市区返乡定居,见承包地被侵占,南侧出入之路被堵,遂与蔡某交涉,但未能达成一致。茅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蔡某退出侵占的承包地,恢复土地原状和通道。蔡某辩称,茅某当年与沈某换地未办理合法手续,且该土地现状已有近十年,不同意茅某的诉请。

  法院经向当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当年茅某与沈某换地时,由原村土管员和生产队长实地丈量,但之后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蔡某宅基地的范围不包含茅某主张恢复原状的承包地。

  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本案中,茅某为出入方便于20年前与他人互换土地已成事实,虽缺少必要的手续,但未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农作物的耕种。且作为当时该土地发包方的村、队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负责人也参与了调地过程,故可认定系争的土地是茅某通过与他人互换而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蔡某擅自侵占茅某承包的土地系过错方,故茅某要求蔡某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的主张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蔡某对与其宅基地北侧相邻的茅某的承包地停止侵占,恢复原状,归还茅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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