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有条件
导读:
邻居擅自“借”房,不慎将屋烧毁,临赔偿时,却以“已过诉讼时效”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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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大学毕业以后分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新疆石河子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老家遗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王某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而未用。王某数年未回家乡,遂写信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88年8月20日王某获悉:1987年5月王某邻居孩子结婚,在家中请客,私自将王某家门扭开招待客人,晚上未将炉火熄灭引起火灾,两间房屋被焚烧殆尽。王某于1999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准备处理此事,但恰逢部队有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王某申请未被批准。1990年9月2日王某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完成以后,赶回老家,于9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邻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其邻居刘某在答辨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王某之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王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诉讼时效在进行中符合中止条件,裁定一审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点评: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本案的情况是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的,一是王某因参加抗洪抢险而不能行使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二是这一法定事由发生在1990年7月,时效从1988年8月20日起计算,到1990年的7月20日时止,已进行了23个月,还不够两年的期限。因此,从这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开始中止,直至1990年9月2日王某参加抗洪抢险这一法律事由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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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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