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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诉讼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16:13:27 人浏览

导读: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胜诉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消灭。注意:(1)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应该受理的(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表现),法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胜诉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消灭。

  注意:

  (1)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应该受理的(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表现),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诉讼时效经过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胜诉权才消灭。

  (2)注意这里的起诉权和胜诉权、实体权利三者的关系。起诉权和胜诉权都是诉权的一种,它们是程序上的权利,跟实体权利相对应。诉讼时效经过,胜诉权消灭,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本身都不消灭。这里给大家举个综合一点的例子:M和N是好朋友,一直关系不错,M要开公司,向N借了10万元钱,双方约定2007年1月1日还清欠款,结果到了2007年1月1日,M公司经营失败没有能力还钱,此时N在2年内有权利请求M还钱。如果N碍于情面不好向M要钱,也不向法院起诉,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2年,N的胜诉权就消灭了;不过如果N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此种情况下应该受理,因为N的起诉权没有消灭;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审查,发现这两年中N不向M主张权利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法院就可以最终决定驳回N的诉讼请求,此时N的胜诉权消灭了。

  接着来,上述案例中,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N比较郁闷,十分气愤,突发心脏病住进医院,M忽然良心发现,觉得不还这10万元钱实在是对不起N,于是M找到N说,我把10万元还给你吧,咱俩还是朋友。N说,好吧。就这样,10万块钱又回到了N的腰包中。这会,可能有人问,N不是被驳回诉讼请求了吗?怎么对这后来M还的10万元还有权利接受啊?法律上有什么根据吗?这里就涉及一个自然之债的问题,也是所谓的“N的实体权利没有消灭”。虽然N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10万元钱的债权还没有消灭,它只是从法律之债变成了自然之债,既然是债,不管何种债,M随时给,N就可以随时接受。只是一旦N接受了,M想再反悔说,本来我不需要还了的,看到N那么气愤我才还的,现在他竟然这样对我,我想再要回来。对不起,M此时已经要不回来这笔钱了,因为自然之债偿还之后,权利义务消灭了,债的关系消灭,M也就没有权利再要了。

  (3)诉讼时效仅仅限于请求权。这里要引申一下,按照权利的作用不同,把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形成权。诉讼时效仅仅限于请求权,所谓的“请求权”也就是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page]

  (二)诉讼时效跟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一,二者的价值定位不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是为了维持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的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的肯定;而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在于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

  第二,对象不同。除斥期间一般针对形成权,合同法第55条的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表示等都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

  第三,时间经过的结果不同。除斥期间经过,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是权利本身的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胜诉权,起诉权和实体权利都不消灭。

  第四,是否可变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不因为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它可能因为一些事由中止、中断、延长。还拿(一)中的那个例子说明:如果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这6个月中间任何一天发生了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或者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由,则2009年1月1日,N向M索要借款的胜诉权都没有消灭(当然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本身就不因为任何事由而消灭,这里不再说明,详见(一)),因为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事由结束后接着计算。这里假设该不可抗力在2008年9月1日结束,则N向M索要借款的诉讼时效顺延到2009年4月1日。

  另外,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人向债务人索要债务;二是债务人自觉承认债务;三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这三样事由,则诉讼时效就中断,待到中断的事由发生过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注意这里是“重新计算”跟诉讼时效中止中的“继续计算”是不同的。

  第五,起算点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被侵害或者权利可行使(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这里笔者重点提一下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这个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但是不可以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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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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