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的办理程序
导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5)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向的,只能采取诉讼离婚方式。国内一方有权在国内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台湾地区离婚证在大陆效力的认定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与大陆居民在大陆地区结婚的,如果台湾地区居民是离过婚的,应出示离婚证,关于“台湾地区离婚证”效力的认定,应当是:一
大陆公民与台湾地区公民在大陆申请结婚,如果台湾地区公民出具的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中有证明其离过婚的离婚证明,其离婚证明应当是:一、离婚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大陆人如何在台湾与台湾人办理离婚?一、如何在台湾办理协议离婚?1、受理地点:台湾一方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2、提交文件:1)离婚协议书;2)双方身份证正本及印章3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