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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04:48:23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涉外婚姻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本文介绍了涉外离婚的问题。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涉外婚姻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本文介绍了涉外离婚的问题。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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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在涉外婚姻案件的受理中,有许多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离婚栏目为您介绍了涉外婚姻中的注意事项,尤其是涉外离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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