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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01:11:29 人浏览

导读:

1、条约的简况该条约由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25个国家于1970年于华盛顿签定。该条约于1978年1月生效,到1997年1月,已有成员国89个。我国于1993年9月15日加入该条约,1994年1月日起该条约对我国生效。我国国家专利局也成为该条约专利事务的受理局,指定局和

  1、条约的简况
  该条约由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25个国家于1970年于华盛顿签定。该条约于1978年1月生效,到1997年1月,已有成员国89个。我国于1993年9月15日加入该条约,1994年1月日起该条约对我国生效。我国国家专利局也成为该条约专利事务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选定局,中文成为该条约的工作语言之一。
  该条约是非开放性的,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加入该条约。
  2、《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内容
  《专利合作条约》是关于统一国际专利申请的专门性公约,其内容属于程序法。该条约确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即条约成员国的任何居民或国民只需向受理国际专利申请的本国专利机关提出一次申请,并指明自己的发明拟获得哪些国家的专利权,此种国际申请的效力与申请人分别向每个国家提出专利保护申请的效力完全相同。除此之外,该公约还包括另外两项内容:第一,延长了申请人享有的优先权期限,即申请人呈递申请案之后,可以享受20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如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则优先权期限长达25个月。这就使申请人在提出国际申请之后,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并且通过国际申请选择再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第二,实行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该条约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应公布国际申请,一般应在该申请的优先权日期起满18个月后公布。这样可以使有价值的技术知识尽早为人所知,有利于加速国际科技情报的交流。
  该条约所建立的“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减少和避免了专利申请人及各国专利审查机关的重复劳动,简化了专利申请程序,为专利保护的国际化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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