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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00:38:37 人浏览

导读:

反致制度是用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重要制度。(一)反致反致在法文中被称为一级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指向,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

  反致制度是用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重要制度。
  (一)反致反致在法文中被称为“一级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指向,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转致转致在法文中亦称为“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律判决了该案。
  (三)间接反致间接反致也称为“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法律,而依并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甲国法律,最后甲国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处理案件。
  反致和间接反致最终导致的是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
  我国在立法中没有对反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种规定隐含着不采用反致,既然依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就没有反致而言了。
  据此,可以说,我国的司法实践将不采用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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