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特征
导读: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有:
在一国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法域;
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法律关系;
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在本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
各法域在一定条件下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本法域内的域外效力。
按照这些条件,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具体原因是:
(一)“一国两制”与我国多法域国家的形成
由于历史原因,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如香港主要适用英国法,澳门受到葡萄牙法律的影响,大陆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台湾也具有独特法律制度,因此中国已出现“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共存共荣的局面,中国也因此成为一个典型的多法域国家,形成了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最重要的条件。
(二)我国各法域人民之间的民商事交往
事实上,我国四个法域之间一直存在较多的民事、商事往来,在历史上基本没有发生完全隔绝来往情况。在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前,这种民事、商事交往较少,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并不突出。随着改革开放,四法域人民之间发生广泛而频繁的民事、商事交往,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趋显著。而且,随着祖国的统一,各个法域之间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更加频繁,民商事交往以及其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及其它法律问题更为广泛,这些都促进了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三)各法域之间互相承认外法域人在本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和外法域的法律在本法域内的域外效力。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特殊单一制国家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冲突,是特定时期处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法律之间的冲突。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同社会制度之下的法律冲突。
(三)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同法系之下的法律冲突。
(四)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内容异常复杂,它不仅仅表现为不同法域本地法之间的冲突,有时还表现为一法域的本地法与另一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两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的相互之间的冲突。
此外,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内容非常复杂。由于社会政策、宗教观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各个法域的法律内容差别涉及的范围很广,涉及民法、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几乎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在内容上都有差别,而且差别性的内容占了较大比例。此外,由法律内容差异引起的司法管辖冲突也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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