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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简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00:34:18 人浏览

导读:

1、协定的简况《巴黎公约》给缔约国规定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但是未规定商标权的国际注册。因此与专利申请人的情况相类似,如果商标所有人想要在若干个成员国获得注册保护,仍需分别在每个国家寻找注册代理人,交付注册费,按不同国家的要求用不同

  1、协定的简况
  《巴黎公约》给缔约国规定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但是未规定商标权的国际注册。因此与专利申请人的情况相类似,如果商标所有人想要在若干个成员国获得注册保护,仍需分别在每个国家寻找注册代理人,交付注册费,按不同国家的要求用不同国家的文字履行一遍注册手续。因此,许多国家在《巴黎公约》签定之后努力寻求通过国际合作简化商标国际注册手续和减少注册费用。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在马德里签定。该《协定》生效后经过六次修改,最后修改文本称为斯德哥尔摩文本。截止到1999年,《协定》的成员国已达到51个。我国1989年加入该协定。
  2、协定的主要内容
  该《协定》共有28条,其宗旨是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凡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必须先在本国商标申请机关申请并且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的商标注册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选定拟在哪些成员国取得该商标注册权,经国际局审查批准后,即予公布,并通知被选定的成员国。如果这些成员国在1年内没有对该申请提出拒绝保护的声明,即被认为在该国的注册自动生效;如果被选定的成员国有异议,应在1年内提出并说明理由,视为拒绝注册,注册如果被拒绝,申请人还可以向拒绝国家的主管法院提出申诉;
  《协定》还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在被选定的成员国生效后,即从国际注册日起5年内,如该商标在原始注册国被撤消,则在其他各指定国的注册也将随之撤消,只有在5年之后,商标在各指定国的注册才算是独立的;
  《协定》规定了商标的统一保护期是20年,续展期也是20年,办理续展期限无限;
  协定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一国或几国的注册所有权;
  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如果需要改变原商标的文字、图案或扩大使用范围的,应当另行申请新的国际注册。
  尽管该《协定》是向国家商标注册迈出的第一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不够完善,其主要缺陷在于申请国际注册必须先在本国注册,5年内国际注册不具有独立性,审查过于简单以及该协定的国际局工作语言为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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