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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版权归属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0 15:13:39 人浏览

导读:

影视作品版权归属制片人。电影等相关影视作品消耗的财力,时间等巨大,通常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等作者享有署名权。更多关于影视作品版权归属谁的详细内容,请阅读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影视作品版权归属制片人。电影等相关影视作品消耗的财力,时间等巨大,通常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等作者享有署名权。更多关于影视作品版权归属谁的详细内容,请阅读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影视作品版权归属谁?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还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采用了法定和推定两种模式。

  电影由为数甚多之人参与创作之总和的艺术作品;其次,电影之制作,必须耗费巨额金钱;此外,电影著作物本身即为制成品,是与书籍之与原稿形式完成著作之创作者不同。

  基于上述特点,谋求保护电影著作权人之权利,自以将电影之经济利用权统一归由电影制片人享有,以使电影著作物之利用较为简便,从而增加经济利益反射归于著作权人,较为可取。

影视作品版权归属谁

  二、如何解决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

  1、导演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

  2、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三、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一般规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特殊规定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2)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3)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5)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7)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8)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9)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10)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11)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综上所述,在我国影视作品版权归属于制片人,导演、编剧等其他作者可享有署名权。制片人享有的版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改编、翻译等相关著作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影视作品版权归属谁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为您带来更专业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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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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