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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版权)自愿登记制度概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1 21:17:38 人浏览

导读:

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

  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除外)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登记工作。

  著作权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一、为什么要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同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和《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一样,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

  但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很多作者提出希望将自己的作品在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对其著作权有形式上的确定,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一些作品的使用单位也反映:如果实行形式上的登记,将对作品的使用提供便利。

  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国家版权局决定试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于1994年12月31日以国权[94]号文下发了“关于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在广东省,版权登记工作由广东省版权联合会负责,申请人可委托当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体办理著作权(版权)的登记及其他相关工作。但涉及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著作权类型为软件者申请人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

  注:广东省版权联合会的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版权局,接受广东省版权局、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版权登记)?

  1.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因此,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4.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5.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和保障。

  在中国,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受理机关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发证单位为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人可委托当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体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

  综上,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的立法完善与贯彻实施,版权保护受到空前的重视,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在版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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