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
导读: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字面规定,一般性的理解,应当是由转让债权的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受让人不负有通知义务。但是,受让人是否具有通知的权利,值得探讨。有一种意见认为,债权通知是转让人的义务,如果转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受让人有催告权和诉请权,而没有直接的通知权。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当更多的从债权转让和债权转让通知规定的立法目角度去加以理解,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受让人受让的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受让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应当有权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应有的转让通知不能进行,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更况且,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受让人按照合同已经取代原债权人而具有了债权人的资格, 应当认可受让人在原债权人怠于通知经催告无效的情况下,享有自行通知债务人的通知权,并且,因通知所发生的费用,亦应由债权转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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