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公"形象代言引争议 游本昌诉请被驳回
导读:
著名演员游本昌因20年前热播荧屏的“济公”为百姓熟知。日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国家著名演员、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游本昌诉被告天津百仙家具工贸有限公司姓名权、肖像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理由不充分,被一审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3年初,被告和原告经中间人天津煊宇文化传播公司及赵某介绍相识。2003年1月10日上午,原告来到被告经营的盘山家居广场,被告举行了盛大的欢迎仪式并在广场正门悬挂了“热烈欢迎百仙家具形象代言人游本昌先生(济公扮演者)光临盘山家居广场”的巨幅横标,被告职工在门外列队欢迎。当日,被告还邀请了县领导和有关方面出席了欢迎仪式。原告在参观该广场后题词,并和有关领导和职工合影留念。随后,由蓟县电视台为原告拍摄了企业广告宣传照片。同月16日,煊宇文化传播公司收取被告交纳的“游本昌肖像广告费”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收据一张。被告用宣传照片制作了广告牌悬挂在蓟县中昌南路的盘山家居广场大门上方及路边电线杆上。2004年5月14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言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姓名和肖像用于被告生产的“百仙”家具宣传牌上,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广告宣传牌,向原告赔礼道歉、进行经济赔偿。后被告将广告牌摘下。起诉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并销毁相关广告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辩称:被告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而有偿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作广告,且有录像、照片、证人证言和付款收据等予以证明,并不存在侵权。
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从事经营的企业,邀请名人为产品作形象代言人,显然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提高知名度、扩大销量。原、被告本不相识,经过中间人介绍,原告来到蓟县作为被告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进行拍照并题词,应意识到是用于广告宣传,原告以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为由,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肖像,且双方未就使用期限作出约定,因此应停止使用。而双方产生纠纷后,被告已将有原告姓名和肖像的广告牌拆除,已不存在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原告已表示将就此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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