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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和玫瑰腐乳瓶伤害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8 12:54:05 人浏览

导读:

【案由】许廷成诉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关键字】产品质量缺陷、举证责任倒置【案情简介】本案原告:许廷成,被告: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许廷成因其在打开王致和玫瑰腐乳时瓶体破碎,将其左手中指和无名指划破导致10级伤残索赔未果,

【案由】许廷成诉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关键字】产品质量缺陷、举证责任倒置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许廷成,被告: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许廷成因其在打开王致和玫瑰腐乳时瓶体破碎,将其左手中指和无名指划破导致10级伤残索赔未果,于03年6月向桐柏县人民法院埠江法庭提起诉讼,但因其不懂审判程序,违背证据规则,最终不得已撤回起诉。2004年4月12日其以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重新起诉,埠江法庭于200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陈述的事实有其女儿和邻居的证言为据,医生韦存生证实,从许廷成受伤的手指中取出玻璃碎屑七块。佳友量贩的员工证实所见到的现场,确实是王致和玫瑰腐乳的瓶子。被告出示了国家轻工业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以证实公司十年来所生产的4亿多瓶王致和玫瑰腐乳,从未发生过瓶子被拧碎的情况。因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律师从产品质量法中所要求的对产品的抽查方法、检查主体、证明力、报告的出具时间等方面对被告提出的检测报告的证明力提出了质疑,并从产品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倒置方面批驳了王致和公司提出的许廷成对破碎的王致和玫瑰腐乳瓶鉴定的要求。最后,许廷成对赔偿的数额做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由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许廷成19000元。 【法理分析】分析该案件首先需要梳理以下线索: 首先必须厘清以下几个概念: 1、产品缺陷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知产品质量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体来说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产品即为缺陷产品,对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亦即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维权的对象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在生产者和销售者内部还存在一个责任的界定问题,如果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可在先行赔付消费者的情况下再向真正的责任主体追偿,反之亦然。此外销售者在无法说明缺陷产品的正当来源途径或者生产者时就会转化为连带责任主体,亦应承担产品的缺陷责任。 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2、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本案)。(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其次具体到对本案案情的评析: 本案的两个焦点为:一、被告提出的证据《检验报告》的证明力问题;二、被告要求原告对破碎的王致和玫瑰腐乳瓶鉴定的要求是合法。 在被告提交的检验报告中,对产品采取的是送检而非法定的抽查方式,而且是由玻璃瓶的生产单位同时担当了送检单位的角色,自己检查自己导致了报告的可信度不高。检验报告针对的仅是送去的样品,且是在原告起诉后才予以送检的,并不能完全证明之前所用的包括割破原告手指的瓶子在内的其他玻璃瓶的安全性,故《检验报告》的证明力弱。 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在法律上是采取的举证责任倒置,亦即由产品的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在生产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此缺陷或者投入流通前该缺陷尚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故被告在举证失败后将责任推向原告是不成立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现今的法律和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消费者主权”和“消费者弱势”的巨大矛盾,经营者一方面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来安排自己的生产方向和规模,另一方面也在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的强者地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面对如此的境况,消费者应当在和经营者打交道的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树立维权意识,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要注意产品的包装是否完整、保质期、安全标识以及应有的商标,生产者名称等是否齐全,要注意充分了解商品信息,尽可能地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2、法律的评判规则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充分体现了证据的重要性。故要注意证据的保存,保留好销售者开出的发票或者购物凭证,如果因为产品缺陷导致了人身伤害,要注意保存医药票据等相关的证据。 3、要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了解基本的诉讼程序和维权手段,本案中原告首次起诉就是因为对法律了解太少,仅凭自己的想象行事,不懂证据规则而导致了撤诉。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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