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法院:庭前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导读:
2009年3月8日,被告李祺与受害人杨兴签订了建房合同书约定:由杨兴帮被告在武称街上同乐镇敬老院旁包工建房,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65元人民币。2009年9月17日杨兴在建房中由于未注意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坠楼死亡,杨兴的死亡致使原告一家失去稳定家庭收入,李月和其年幼失牯的三个儿女及年迈无依的两位老人度日维艰,于是,悲痛之中的李月遂携其三个儿女及其公公、婆婆将雇主李祺起诉至乐业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受害人杨兴死亡造成原告一家的各项损失。
立案法官了解事情原委后,当即组织原告一家与李祺进行调解。被告李祺坚持杨兴的死亡是由于其未注意安全措施导致的,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官从双方亲情入手,指出杨兴的死亡虽是其未注意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的,但作为雇主,还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何况双方还是亲戚,由此引导双方应珍惜亲情、友情,万事以和为贵。在法官的耐心教育与引导下,李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法官进一步动员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祺给予原告李月等六人各项赔偿共计36400元,当庭付清16400元,剩余20000元限于2011年2月2日前付清;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这起因生命权引发的纠纷,在立案法官的调处下,矛盾双方握手言和,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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