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校长11岁儿子顶替他人入公职,身份被盗用怎么办
导读:
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事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但日前,山东菏泽一校长之子被指伪造档案冒名参加工作,且11岁开始就领着国家工资一事引发热议。那么,山东校长11岁儿子顶替他人入公职,身份被盗用怎么办?请继续阅读一下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日前,自称是当事人的张某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称,1997年自己退伍回到入伍所在地,1999年被分配到了当地一林业局,但对方一直不让他去上班,直到2005年才由林业局介绍信分配到了其下设林业站工作。
但经人打听后,张吉某却得知自己没上班的几年间“工资和保险一直正常发放”,直到2014年11月,她查到有个和自己同名同姓、同身份证号的人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班,才知道在1999年自己被当时只有11岁的邱某冒名顶替,对方从当时起就一直拿着国家工资。了解到事情真相后,张某自己多方寻求说法,都不满意。
对此,当地应急管理回应称,冒名者邱某已因谋取不正当岗位被“除名”开除公职。另外,其父亲也已被免去校长职务,并受到党纪处分。
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一定要把身份证被盗用的事情说清楚,落实到材料上,写明时间地点,身份证号等信息,还记得要收好报案回执单。在牵涉信用卡、储蓄卡、保险、公证、租赁等需要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业务时,都须本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及亲笔签字(手印)。
万一出现了违反规定办理上了述业务,给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渎职者承担责任。所以不必过于担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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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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