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也是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
导读:
——“人狗同餐”案件
<案情>:
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等到吃了一阵子后,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摇头晃脑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老板认为并不知情,同时,也不是自己让狗与人同桌,是那个客人所为。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陈志光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餐厅老板赔偿侵害人格尊严的精神损害。遗憾的是,法院判决认为这不构成侵害人格尊严,老板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福州律师点评>: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害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餐厅老板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一种罪基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权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还有特别重要的,就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当某些人格权益应当保护,但是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还不能将其包括在内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尊严,认定为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
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公物,都是应该的;但是, 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都是物的范畴,都是畜牲的一种。如果为了爱护公物,就把人和狗的地位等同起来,这个世界可能就要成为狗的世界了。对于这种后果,恐怕就是热爱狗,把狗奉为自己“亲人“的人也是不愿意看到的。在现今的都市中,一只狗患病,会有很多的人出钱出款予以救助,可是一个人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给狗资助的人却从不肯出一点资。
这,不是这个世界的怪事吗?
还要说到一点。法院不支持陈志光夫妇的诉讼请求,不知道是什么理由。我想,法官或者院长应当好好得学习法律,学习法理,掌握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规定,掌握一般人格权的法学原理,大概就会避免这样的失误。
<法律小常识>:
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准则,是创造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也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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