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不可侮
《中外少年》的编辑约我谈谈教师体罚学生的问题,有些出乎我的意料,因为这是一个再明白不过的法律问题和教育原则问题,诸如“可以杀人吗?”,还用专门分析讨论吗?
不过,细想一下,《中外少年》关注这个古老的问题,恐怕是依据中学生们的呼吁,是为了保护少年人的正当权益。其实,谁都不难获悉教师体罚学生的消息,对于这个丑陋的顽症的确应当以重力攻克。
也许有人会为老师辩解,说教师体罚学生是出于好心,是为了教育好孩子,是出于无奈等等。这些说法并非毫无根据,但作为理由均不能成立。
1991年1月1日起在中国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关于学校保护的第15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中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发起国和缔约国,当然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庄严承诺。
可以说,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也是愚蠢的行为,是不称职于人民教师的行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体罚学生的背后,暗藏着极其封建落后的教育观和人生观,而这一切付诸实施伤害的不仅仅是学生的身体,更严重的是人格尊严的伤害,这甚至是毁灭人性的灾难。
我在主编《少年儿童研究》杂志时,确立了一项办刊的基本原则:“教育孩子的前提是了解孩子,了解孩子的前提是尊重孩子。”为什么要尊重孩子?因为孩子一出生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并且被认为是一个权利之体。他(她)不是父母的附属物,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国际、国家和地方各种法律法规的保护。每一个教师、父母及所有公民,都应无条件地尊重孩子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讲,只有被人尊重,孩子才可能获得自尊,才可能学会尊重别人,而自尊和尊重他人是成为一个具有健康人格的人的首要条件。
总之,我们应当勇敢地与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抗争,坚决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时也应客观地看到,教师并非圣人更非完人,当然会犯一些错误,只要改了仍是好老师。中国社会已进入“并喻文化”时代,即两代人互相学习互为榜样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两代人之间的合作发展是最明智的选择,而学会共同生活已成为21世纪教育的核心原则。 [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实践中,对于人格尊严权的处理,需要按照有关的情况进行,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手续进行处理该种情况。那么,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
人格尊严权是每个人生下来就所具有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和践踏,人格权中包括了人格尊严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在身心上的保障,希望每个人都能得到自己和他人的尊重。那么人格尊
人格尊严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现象屡见不鲜,侵犯人格尊严是属于侵犯民事权益
中国加强保障服刑人员人格尊严权有地方明确禁止入狱“抱头蹲地”中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冯建仓22日在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上说,近年来中国在保障犯罪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