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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基本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8 04:17:28 人浏览

导读:

解读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基本内容(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并非对民事主体所有人身权利都予以延伸保护,而且对同一种人身权利的延伸保护也不都包括向前向后的两种延伸保护;同时因民事主体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利延伸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

  解读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基本内容

  (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

  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并非对民事主体所有人身权利都予以延伸保护,而且对同一种人身权利的延伸保护也不都包括向前向后的两种延伸保护;同时因民事主体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利延伸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对此,必须分别说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

  (l)先期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 先期人身法益的延续保护范围主要是亲属法上的身份利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监护权利益基于亲属法部分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内。这种身份利益,存在于胎儿受孕之始,当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已存在了该胎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伺钩身份关系。正如《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的那样:“子女于婚姻关系中怀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资格。”同理,妻亦即取得母的资格,夫及妻的直系亲属也当然地取得与该子女的亲属资格。这种自子女于怀孕时即在父、母及父母的亲属中产生的身份关系,就是胎儿在其未出生前存在的基本的先期身份利益。法律确认这种先期身份法益,并予以法律保护。

  法律对胎儿先期身份利益的延伸保护,主要是确认这种身份关系,以切实保护胎儿的为子、为亲属的法益。同时,着重保护的还有继承遗产的法益和享受扶养请求的法益。继承法关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保护的是继承的法益。侵权法关于致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之时,受害人的已受孕的胎儿享有对加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潜在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胎儿请求扶养的法益。当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条件而赠与胎儿财产时,胎儿即享有接受该财产的法益,法律予以保护。当胎儿不以特定身份关系接受财产赠与或遗赠时,亦为法律所延伸保护的先期法益,虽为财产法上的法益,但仍以其人格的先期法益为基础。胎儿应享有先期身体法益。胎儿怀于母体,为母体之一部分。但其形体,具有先期身体利益,应予保护。当其成活出生,成为身体权的客体,如在母体中因致伤而堕胎,是对胎儿身体法益的侵害。流产的胎儿死体,应按善良风俗处理,非法利用者,为侵害其先期身体法益,座追究民事责任。胎儿健康遭受损害,亦应予延伸保护,是为先期健康法益。胎儿是否享有先期名誉法益, 尚未见成说。如诅咒某胎儿为“杂种”,虽使其父母名誉权受损害,但对该胎儿的先期名誉利益不无影响。但此种利益在保护上殊为困难,确认胎儿享有先期名誉法益, 尚无把握。对于其他人身利益,对胎儿无法予以延伸保护。法人在成立之前,虽然会有围绕其成立的活动,但这时的活动并不以法人名义活动,故难说其有先期人身利益,以不认其有人身先期法益为妥。[page]

  (2)延续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 延续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远比先期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为宽,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延续名誉法益。 死者名誉的延伸保护,已成民法上的通说,国外多以立法确认之,我国则以司法解释形式予以肯定。对此,勿需赘言。关于法人是否有延续名誉法益需延伸保护,讨论还不够深入,我倾向采肯定态度。二是延续肖像法益。 关于公民死亡后的肖像延伸保护,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德国美术作品着作权法》规定:肖像人死亡时,死亡后如未经过10年,公布或者公然展览其肖像,须征得死者亲属的同意。学者主张,作为权利主体人格标识的肖像体现了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也可能与他人的人格尊严,甚至国家的、民族的尊严发生关联,因此保护死者肖像上的精神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赞成这种主张。三是延续身体法益。 关于死者遗体的法律保护,近来学者主张肯定态度。但保护的理论依据,有不同看法。一说认为遗体为特殊物,以物权保护方法予以保护。 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身体作为身体权的客体,在主体死亡后,身体变为尸体,为延续身体法益的客体,对此,以身体权的延伸保护予以解释,更为恰当,且符合一般社会观念。侵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均应追究民事责任。四是延续隐私法益。 死者隐私利益应否予以延伸保护,尚不见专论,有学者提出肯定的主张。 对此,我持赞成态度。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悉或他人不便知悉的个人秘密。公民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这种隐私利益。当公民死亡之后,这种隐私利益继续存在,法律应以延续隐私法益予以延伸保护。五是延续姓名法益和延续名称法益。 公民死亡后,其姓名权转变为延续姓名法益,得为延伸保护。法人名称权的延伸保护,日本法关于商号权的延伸保护,已如上文所引《日本商法》第30条之规定,可以借鉴。所应注意者,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还赋予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以名称权,对此,亦座予以延伸保护。六是延续荣誉法益。 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一经取得,终生享有。公民死亡、法人消灭后,其荣誉法益继续存续,法律予以延伸保护。即使是公民死后所追认的烈士称号,也应受到此种法律保护,不准他人侵害。七是延续亲属法益。 公民死亡后,其与血亲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并不因死亡而消灭,仍继续存续。法律确认这种延续的亲属关系为法益,但其与先期亲属法益相比, 内容较为狭窄,不再具有扶养、接受赠与等内容。关于着作人身权的法律延伸保护,与上述各种人身权的延伸保护不同。首先,着作人身权延伸保护的不是法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权利;其次,着作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期限由法律明确规定,且期限不同。着作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是人身权延伸保护中的一个特殊问题。[page]

  (二)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方法

  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方法,是指法律通过何种身份的人提出诉讼请求。因为人身权利属于私权,其除自力救济外,公力救济必须由权利人或有权起诉的人提出,法院才能予以救济。否则,法律无力保护。

  对于先期人身法益的法律保护,法律主要采取时间延长,待享有先期人身法益的胎儿出生,由其直接取得权利后,作为权利主体提出请求的办法,实现其权利。对于出生时为死体的,涉及财产利益因素的法益, 自然消灭;涉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法益,如胎儿形体的非法利用等,由对其享有身份法益的人行使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对于延续人身利益的延伸保护,各国采取的办法,均由死亡人亲属和遗嘱受益人提起诉讼。但近亲属范围的确定有不同作法,有的规定为配偶和子亥,有的规定为配偶、子女和父母,也有的只规定为亲属。对此,《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亥、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一司法解释,虽仅为延续名誉法益的延伸保护而规定,但可扩张适用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一般场合。应当指出的是,上述近亲属所享有的权利,不是该法益的享有人,而是对该法益延伸保护的保护请求权,因而,这种权利的性质,应为诉权。法律在线咨询在此,必须划清人身权延伸保护与侵权行为既侵害了死者名誉又侵害了其近亲属的名誉权的界限。前者是单一的诉讼法律关系,后者在诉讼中是两个平行的诉讼法律关系。死者没有近亲属的,以及法人撤销后,其延伸保护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呢?我认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为主体,提起诉讼,保护死者和巴撤销的法人的延续人身法益。对此,国外有立法例可援。如《匈牙利民法典》第86条规定:“如果损害死者(或者已撤销的法人)声誉的行为同时也损害社会利益,则检察长也有权提起诉讼。‘’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死亡人没有近亲属以及已撤销的法人,人身权应当受到延伸保护的,检察机关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期限

  国外对于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有不同的规定。就我国现状而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l)先期人身法益延伸保护的期限, 自胎儿出生之时,溯及到其成功受孕之时。这一点,各国有关立法是一致的。[page]

  (2)延续人身法益延伸保护为永久期限的,这种保护期限没有止期,永久存在。在着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3)延续人身法益延伸保护为确定期限的,这种情况只有着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着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其他主体作品及其他作品的保护期限亦有明确规定。

  (4)以死亡人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的办法,限定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这是国外立法的通例。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司法解释,就是采取的这种办法。与国外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稍宽,估算起来,保护期限大约在50年左右,亦属适当。

  (5)人民检察院为人身权延伸保护提起诉讼的,不受期限的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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