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的特征
导读:
亲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二)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在以往的法制上,不仅未成年人应服从亲权,成年人也应服从亲权。如日本旧民法第877条规定,子女成年兼自立始不服从亲权。故子女虽已成年,若仍在其父母之家而待其抚养,尚不能脱离亲权,仍为亲权之对象。但是,在现代社会,亲权被认为是专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故已成年之子女,不论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管其是否独立谋生、能否自立,不属于亲权的对象和范围。事实上,前述日本旧民法第818条已被修正,日本现行民法第818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成年的子女,服从父母的亲权”。已将成年人排除在亲权的对象之外。由于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并且对法定婚龄的规定也有区别,特别是有些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的国家,将未达成年年龄但已结婚视为成年,造成各国亲权的范围存在差异。如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不满十八岁,女不满十六岁,不得结婚”。即法定婚龄男为十八岁,女为十六岁。而在日本成年年龄为二十岁,依日本民法第753条规定,未成年人结婚后,视为因此而达成年。也就是说,虽未达成年年龄但已结婚的,视为成年。因此,已结婚的未成年人不再服从亲权,亲权之对象限于未结婚之成年人。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法律对法定婚龄、成年年龄的规定与日本完全相同,亲权之对象亦限于未结婚之未成年人。但是却存在例外。对于已结婚之未成年人,父母对其两愿离婚、夫妻财产契约之订立、变更和废止仍有同意权。未成年子女虽已结婚仍应服从父母之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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