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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纠纷质证意见同居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04:21:18 人浏览

导读: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一、关于三份户籍证明问题2008年3月13日平昌县公安局驷马派出所何某的户籍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何某的婚姻状况离婚有异议。因为被告何某至今未结婚,何来离婚。同时,2008年6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关于三份户籍证明问题
2008年3月13日平昌县公安局驷马派出所何某的户籍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何某的婚姻状况离婚有异议。因为被告何某至今未结婚,何来离婚。同时,2008年6月20日,平昌县公安局驷马派出所出具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婚姻状况未婚。
2008年3月13日平昌县公安局驷马派出所出具的邱某、何志贤的户籍证明真实性无异议。
二、关于证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三、关于邱封才的调查笔录
对原被告结婚的内容陈述有异议。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是否结婚应以结婚证为准。
四、关于邱先付的调查笔录
第一、证人邱先付是原告的堂哥,有利害关系。
第二、所陈述的内容不真实。装修的时间、装修费用究竟是多少没有书面依据,更不准确。客观事实是被告出钱装修房屋。
五、关于何俊林的调查笔录
所陈述的内容不真实。装修的时间、装修的天数不真实。
六、关于文大发的调查笔录和欠条问题
第一、证人文大发是原告二姑夫(她即邱某是我岳丈家一个亲房侄女),有重大利害关系。
第二、所陈述内容不真实。"她二00四年在汉王庙预订了一套住房,二00五年正式签定合同时,向我借钱用于购房。"…"二00五年六月四日,我在江阳市场做生意,邱某与她娘家的父亲到我市场上找到我,要求向我借钱买房子,当时,我问她借多少?她说借3万元,…。当场邱某向我家属立下了借到23000元钱的条子"。
这笔钱邱某是否已归还了你?:没有,我多次向邱某要,至今未还。
欠条:"今借到邱成茂人民币23000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正)借款人:邱丽。2005年6月4日。"
首先,邱成茂是原告的亲二姑,与原告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次,结合文大发即邱成茂的妻子的证人证言,该款是用于原告购房所借。实际上所有购房款是被告支付。2008年6月26日,收到:何某B2-5-1号房,交原下差购房款5115.00元,减防盗门200元。实交现金4915.00元。房款已结清。其余收据作废。故,原告所借款不真实。
七、关于邱延的调查笔录和欠条问题
第一、邱延是原告的幺爹,与原告存在重大利害关系。
第二、所陈述内容不真实。"邱丽在2005年5月份向我借过钱的,借钱数额为15000元。"…"2005年5月份,她与何某在汉王庙荣华大厦买了一套住房,当时装修房屋缺乏资金,在我处借钱搞装修。"客观事实是被告支付装修房屋款。
欠条:"今借到邱延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正)借款人:邱丽。2005年5月10日。"
原告提供在其亲二姑处借23000元用以购房,时间2005年6月4日。而提供在其幺爹处15000元用以装修,时间2005年5月10日。明显不能成立。2005年5月10日被告缴纳房款共计57000元。2005年6月4日,原告在其亲二姑处借23000元用以购房,根本与事实不符。因此,原告根本就没有借此款。原告于2005年5月10日在其幺爹处借15000元用以装修房屋。而装修此房的费用实际是被告个人支付。
八、关于符昌杰的调查笔录
所陈述内容不真实。…"他们是夫妻关系,邱丽向我们缴纳购房款时,她要求写何某的名字,我问他何某是你什么人?她说是她丈夫,我才知道他们是夫妻。"…"她说:钱是我挣的,也在别处借了很多钱,何某莫得钱。"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然而,在此之后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而且,要说两个人是夫妻关系,必须有结婚证予以证明,一般人不能证明。原告提供亲二姑夫的调查笔录借了23000元,又提供向亲二姑出具的欠条,明显不成立。原告提供亲幺爹的调查笔录和出具的欠条15000元用于装修房屋。两份笔录都陈述至今没有偿还一分。2005年6月4日、2005年5月10日至今已满三年,该借款系虚假。不能作为法定证据。
其余内容更不真实。
九、关于何某出具的欠条、杨希全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问题
该欠款属实。但是属于被告何某个人所借,与本案无关。
十、关于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
该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页委托代表人后,出卖方填写共有人邱丽。第14页买受人何某(系邱丽签名),委托代理人邱丽(系邱丽本人签名)。该份合同是属于出卖方要求更换,在更换此合同时,买受人仍是何某。但是,邱丽在被告及即买受人根本没有任何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出具共有关系的相关证明,要求出卖方填写共有人,属于欺骗行为。何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出具结婚证等相关共有关系的证明。在换此合同时,邱丽说与被告是夫妻关系,但至今,被告未婚。原告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诉。第二次起诉财产分割纠纷。明显可知,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共有关系。在更换此合同时,邱丽是在委托代理人签名。仅仅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现在,出卖人已与买受人何某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正式完善。
另外,请被告当庭出示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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