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导读:
简单的说,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有三种分别是正当评论、合法行为和受害人同意,这个是可以用来抗辩被告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名誉。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名誉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正当评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如媒体对违法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批评;对他人的智力作品进行评价;选民对被选举人发表评论;公民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等。当然,这种评论必须建立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发表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或其他非法目的,乘机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则应属不当评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2、合法行为。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议政范围内他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党政机关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做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做出的评价等。
3、受害人同意。公民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如果受害人在能够预见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事先同意他人为某行为,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当然,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自愿的、明示的。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应在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范围。否则,行为就具有违法性,造成名誉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是网络爱好者,网名为红颜静。在南京西祠网站中,真实姓名和网名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网名聚会上通过别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俞凌风,并知道其网名为华容道。2001年3月4日后,被告在网上以“大跃进”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律分析: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本案原告张静、被告俞凌风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静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俞凌风通过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静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静的人格。俞凌风在主观上具有对张静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地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静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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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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