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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对财务审计有疑问 在厂内张贴收据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8 19:54:42 人浏览

导读:

原告王中被告刘祥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王中与刘祥同属一国有企业职工。2000年10月31日,刘祥由厂职工大会选举为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负责人,负责厂办公室日常事务。2001年元月,该厂申请破产还债,刘祥协助财务审计、财产清理及房产、土地评估和破产期间的
原告 王中
被告 刘祥

案由 侵害名誉权纠纷

王中与刘祥同属一国有企业职工。2000年10月31日,刘祥由厂职工大会选举为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负责人,负责厂办公室日常事务。2001年元月,该厂申请破产还债,刘祥协助财务审计、财产清理及房产、土地评估和破产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2001年6月5日,刘祥从厂财务账本上复印出两笔有关王中以往销售货物的收款收据,因对该两笔货款产生疑问,即在复印的“收据”旁用毛笔书写:“试问该货款流入何人腰包?试问该货款要不要赔偿?”随后将有上述内容的复印收据贴在厂门卫室公告栏内。王中见状认为刘祥侵害了其名誉权,撕下张贴的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祥对本厂的财务情况提出质疑,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语言,亦没有捏造事实损害王中的人格,故刘祥的行为尚不构成对王中的名誉侵权。王中起诉刘祥侵权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了王中的诉讼请求。王中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报告的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委委员会。企业工委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据此规定,刘祥作为职工大会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并以职工代表负责人(即企业工委会负责人)的身份对本厂的财务情况提出质疑,实质上是行使合法的监督权利,其有权对企业相关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者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刘祥张贴账单的行为并不违法,是正当履行职工代表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其目的是出于对本厂财产的负责;且刘祥书写的内容也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及捏造事实丑化王中的人格。因此,尽管刘祥处理此问题的方式方法有不妥之处,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陈鹏飞 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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