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导读:
传统的司法管辖通常以地域、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意志为基础,但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管辖原则受到了挑战。网络的发展使传统的地域概念变得模糊,按传统方法以行为地、侵权地和原被告所在地为基础确定司法管辖地是很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8年8月31日发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解答》和《解释》之规定,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并且管辖权没有顺序的选择限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这里,“侵权行为地”一词有了新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是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大致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范畴。当以上两地都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生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此时就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了。可以看出,该《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例外。
由于涉嫌侵权的行为基本上都是通过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这些设备进行的,行为人的位置变动性较大,然而他们使用设备的位置也相对固定。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确定不同的管辖,方便受害者选择法院起诉,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对在上述设备的位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样不同的管辖规定可以使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的保障。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小说也随之火热起来。网络小说也属于文学作品,也有其自己的网络著作权。但是很多人在面临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时候不知道找哪个部门维权。下面就让
随着大量企业和个人网站的建立,许多未经严格审查的文章在网络上发表,由此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网上侵权争议,这些争议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久前,两家住所地都在山东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