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健康权与身体权
导读:
身体权,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以及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头颅、四肢、内脏等“长在身上”的部分)不受不法侵犯的权利。
身体权在我国的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健康权是人身权中的一项“具体的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
我个人的理解是: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的“完整性”,带有精神权利的性质;而健康权顾名思义,保护的是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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