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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18:35:12 人浏览

导读:

本文通过对《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离婚程序条例的分析,详细解读了离婚案件调解,离婚登记的机关与结婚登记的机关相同,离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同时离婚案件,离婚案件调解,离婚程序的信息咨询。《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

  本文通过对《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离婚程序条例的分析,详细解读了离婚案件调解,离婚登记的机关与结婚登记的机关相同,离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同时离婚案件,离婚案件调解,离婚程序的信息咨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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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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