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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0年主张分割房产败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15:54:06 人浏览

导读: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本报记者胡荣恩通讯员刘晓翠祥勇泰顺妇女小美与当地男子小华同居10年后分手。小美提出分割小华一间半系旧屋改建的房子,但该房屋却登记在小华的哥哥名下。虽然小华的哥哥书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本报记者 胡荣恩
通讯员 刘晓翠 祥勇
泰顺妇女小美与当地男子小华同居10年后分手。小美提出分割小华一间半系旧屋改建的房子,但该房屋却登记在小华的哥哥名下。虽然小华的哥哥书面证明该房子系小华与小美共同出资建造,但小美在此案中还是吃了哑巴亏。昨日,泰顺法院判定驳回小美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小美败诉的关键点在哪里呢?本报《热线说法》栏目特邀请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法学博士王少俊予以点评解析。
案情:
举证无能致分房无望
小美与小华于1997年按照农村风俗结婚,没有领取结婚证。2007年7月,小华向泰顺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诉讼。同年10月,泰顺法院作出判决,其中对于小美主张的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本案诉争的房屋因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建议另行主张权利。
今年9月,小美便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与小华共同所有的一间半房屋的一半份额。小美诉称:与小华同居期间,其与小华,以及小华的哥哥、嫂子,共同出资,在小华家原有老屋的基础上合建了三间三层房屋,后以小华哥哥的名义办理了相关证件;2007年8月17日,小华的哥哥以书面形式确认该房子中有一间半的产权属于小华和她本人所有。
小华在法庭上表示:诉争房屋是其与哥哥共同出资所建,但小美与他乃同居关系,在小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出资建房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另外,该房屋产权凭证中没有小美的名字,其不能仅凭一张哥哥出具的证明主张房子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小华的哥哥出具书面证明表示小美有共同出资建造,但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在小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故小美主张分割房产的理由不成立,判定驳回诉讼请求。
点评:
不领结婚证不利维权
法学博士王少俊分析:
1.本案中,对小美来说,最重要的证据便是小华的哥哥以书面形式确认该涉案房子中有一间半的产权属于小华和小美所有。但该房屋产权凭证登记的名字为小华的哥哥,在小华的哥哥没有出庭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他所写下的书面证据就是“孤证”。按照法庭对证据的要求,在没有证据对小华哥哥的书面证明进行佐证的情况下,法庭是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的。所以,这点对小美来说很不利。
2.可能有部分读者会问,既然小华哥哥到庭进行质证对判定本案书面证据的真实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那法庭应该要求小华哥哥出庭作证。但本案是一起民事案件,法庭没有进行拘传小华哥哥的权力。小华哥哥能出庭最好,但他不愿意出庭,法庭也没权力要求他在本案中出庭作证。
3.小华在法庭上承认该诉争房屋是其与哥哥共同出资所建。从这一点上来说,小美与小华同居后没有领取结婚证,对其维护自己权益方面是很不利的。例如,小华也表示他与小美乃同居关系,在小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出资建房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假如小美与小华领有结婚证,那既然小华承认诉争房屋是其与哥哥共同出资所建,则小美只要向法庭证明自己与小华是夫妻关系,则法庭也可认定诉争房屋是两人夫妻共有财产。
4.就本案退一步讲,小美既然知道诉争房屋登记在小华哥哥名下,那她若有出资的话,当初建房时就应该保存自己出资的相关有力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事人名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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