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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母亲能分得赔偿金吗房屋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15:03:47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09年11月10日女儿遇车祸不幸死亡,肇事车公司向死者的父亲赔偿各种款项21万余元。而女儿的父母已离婚多年——离婚母亲能分得赔偿金吗母亲告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9年11月10日
  女儿遇车祸不幸死亡,肇事车公司向死者的父亲赔偿各种款项21万余元。而女儿的父母已离婚多年——
   离婚母亲能分得赔偿金吗
  母亲告父亲不分赔偿金
  死者系王某与张某的婚生女儿,王某与张某于2001年离婚后,女儿由父亲张某抚养,王某一次性承担女儿抚养费16000元。2008年1月20日,女儿遇车祸死亡,经交警认定:车辆驾驶员负全责,女儿无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肇事公司向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15500元。
  王某诉称:作为死者的母亲,对该赔偿款享有继承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750元及利息。
  被告张某辩称:女儿四个月时原、被告即分居,2001年离婚后女儿一直由其抚养,王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某公司赔付款与王某没有任何关系。
  赔偿属遗产还是精神抚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赔偿给张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属遗产,但张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多分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是张某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遗产;精神抚慰金是给张某的精神抚慰,亦不属遗产,均不应进行分配。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得的死亡赔偿金65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215500元是赔付给原被告双方的,是给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不应认定为死者的遗产。被告将赔偿金领取后未给付王某,应属侵权行为。原告作为死者的母亲,应得到精神安抚,由于被告长期带领抚养女儿,可以适当多分。
  最终,判决离婚父亲给付离婚母亲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
  母亲可以少分赔偿金
  二审审判长对庭审焦点进行了解释:
  首先,关于案由。本案应为侵权纠纷,而非继承纠纷。继承是继承人对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取得的法律制度。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标的物215500元系某公司因致张女死亡而给付的赔偿款,而非张女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款不能作为遗产来处理。
  其次,关于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均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是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近亲属一定数量的赔偿,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丧失而做出的赔偿。原告作为死者的母亲,并一次性承担了其抚养费,虽然其已与被告离婚多年,但这并不影响她因女儿死亡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也不影响其取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因被告长期与女儿生活,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法院酌情多分也是合法合情的。
  最后,关于交通费和误工费。该费用是女儿死亡后,赔偿义务人因受害人的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其赔偿标准是以实际支出为准,既无补偿意思也无惩罚意思。因被告支出该费用,原告无权分得。 本报记者 宁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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