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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离婚后患精神病其父母上法庭要重分家产房屋分割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12:06:38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离婚(lihun)后不久,前妻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前妻的父母要求法院确认女儿当时签署《离婚(lihun)协议书》时已无民事能力,该协议书应属无效,并要求对已经升值的股票等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婚后财产纠纷案。

丁女士与于某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结婚。2007年初,于某曾向合肥高新区法院递交离婚诉状,但经双方亲友的劝解和法院的调解,于某最终选择了撤诉。2007年底,丁女士突然主动提出要和丈夫离婚,两人很快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房屋、股票等财产进行了分割。随后,丁女士办理了辞职手续,离开单位远赴外地。

2008年初,丁女士突然出现了一系列异常举止,经诊断,丁女士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患病后的丁女士丧失了工作能力,只能由其父母进行照顾。丁女士的父母认为,女儿的精神分裂是由夫妻感情问题引起的,女儿在离婚前就出现了一些患病的前兆,所以女儿与于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可能已经患上精神分裂,这份协议应该是无效的。

经过审理,法院注意到丁女士的异常行为和确诊都在离婚后才发生的,而且丁女士在离婚后去单位办理和履行辞职手续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举止都是正常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上述事实,丁女士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该院驳回了丁女士父母的诉讼请求。经过法官耐心释法,丁女士的父母接受了判决结果。 (毕守国 李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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