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丈人送的房子离婚了该归谁?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报讯 婚后,老丈人送给小夫妻一套房子(fangzi),过户4个月后,老丈人感觉不妥,加了个承诺书,说明房屋所有权归女儿一人。现在,这对夫妻离婚了,房子(fangzi)怎么分成了焦点。昨天,记者了解到江东区法院近日宣判了这个案子:夫妻两人平分。
2000年,于先生、黄小姐结成连理。今年孩子10岁了,可两夫妻却吵闹不止,最终感情破裂走上法庭离婚。对于财产他们没啥太多争执,只是关于房子归谁的问题协商不下。
这房子是2003年小黄父母赠予的,过户日期是在2003年4月,当时房产证、土地证上只写了小黄一个人的名字。
不过,4个月后,小黄父母感觉不妥,追加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补充了房屋所有权归小黄一人所有。
今年夫妻感情破裂了,到法院离婚,对于这套房子该怎么分配双方有分歧:小黄认为,父母的房子是赠给她一个人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不需要分;小于觉得,过户时两人已经结婚,过户时岳父母也没有明确写明只赠送给小黄一人。这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均分。庭外和解没有结果,只能进行法庭审理程序。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理由是,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当然,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在此案涉及到的这次赠予行为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只赠予小黄一人。2003年4月发生的过户行为完成了赠予,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小于、小黄二人。同年8月,补充签下的承诺书晚于赠予行为,小黄及其父母无权单独处置已经赠送给小于的那部分房屋所有权,因此承诺书无效。
最终,法院判定,房子归小黄所有,不过,小黄要把小于的那部分所有权折算成钱,补偿小于。
(记者 张全录)
(本文来源:宁波网-宁波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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