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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3 11:02:26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如果我们进行某项事情缺乏了时间的限制,那么就有可能进行拖延,因此许多事情都要进行时间,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疑问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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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三、公示催告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适用于两大类情况。比如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非常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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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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