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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12:07:39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非常多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权利和票据能力,这是有区别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非常多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权利和票据能力,这是有区别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民事权利与票据权利的区别是: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所谓“真实的交易关系”就是票据产生的原因,也叫原因关系。原因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基于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一旦产生(如买方向卖方签发汇票后),不管买卖双方是否履行买卖合同,汇票上的票据权利都独立于买卖关系存在——只要票据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就成立;而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则不重要。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二、什么是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1]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三、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就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即证券性权利。这种权利一经产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般的债权只有一次性的权利,而票据权利则为二次性权利,即权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又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5、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票据债务人需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6、.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一方面,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

  7、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唯一必要条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不同的权利有着其不同的特征,需要大家用心去进行注意分析。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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