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明不用偿还的钱,可否有权要求偿还?
导读:
程律师:
我和汪某曾是多年的好友,都在安徽安庆市光彩大市场经营服装生意。2006年2月,汪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我借款8000元。我考虑双方是朋友关系,自己经济宽裕,当即从抽屉里拿了8000元给了他,并表示小钱、不用偿还,汪某则说哪能不还,今后有钱便给。2006年12月,汪某还执意向我还过2000元。最近,我们之间由于争做生意而产生矛盾,我在气头上,遂要求汪某返还剩下的6000元,汪某则以我曾经说过是资助、赠与,拒绝偿还。请问程律师:我能否否有权要求汪某偿还余款?
付先生
付先生:
从法律上讲,《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仅要求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且还必须要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物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即如果只有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受赠人不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同样不能成立。
本案中,虽然你曾口头言明8000元钱不用偿还,属与你作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汪某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汪某明确表态要还,说明他明确不同意接受赠与,因此,赠与合同依法还没有成立。并且,事实上,汪某曾向你还款2000元,你也接受了该款,则进一步说明你与汪某没有就赠与合同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从常理上讲,由于你与汪某先前是朋友关系,当时汪某明确表示是“借”, 你随即交付汪某8000元钱,事后汪某又确实 “还”了你2000元,因此,你们之间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因此,应认定你与汪某之间是借贷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你有权要求汪某偿还余款6000元。
解答: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 程玉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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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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