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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实践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绝大多数的赠予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行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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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保证合同有效,光大公司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理由是尽管通过鉴定该授权委托书系后来补办,但光大公司一直对刘坤的对外担保行为未持反对意见,而且现在出具授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繁荣,民营经济异常活跃,公民个人经济交往及伴随的经济利益非常普遍,债权债务的流转、清偿亦十分频繁。与此同时,各种各样的经济矛盾及其纠纷日益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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