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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2条 不当得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3 10:57:53 人浏览

导读: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第92条 不当得利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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