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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42条 经营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3 09:09:35 人浏览

导读:

《民法通则》第42条经营范围《民法通则》第42条经营范围第四十二条【经营范围】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10日法经〔1990〕第101号)国家工商
《民法通则》第42条 经营范围

《民法通则》第42条 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经营范围】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10日 法经〔1990〕第10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

你司企字〔1990〕112号文收悉。对文中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部门、行业或经济组织,则应经其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应当在……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并不是指按规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可以其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确定其是否超越经营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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