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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的通知[失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1 19:30:04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中府[1999]133号发布日期:1999-12-4执行日期:1999-12-4失效日期:2001-1-18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中府[1999]133号

发布日期:1999-12-4

执行日期:1999-12-4

失效日期:2001-1-18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二、划拨的商业、住宅及其它用地改变功能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经体改委批准转制企业的用地除外),若需进入交易市场,必须将土地交由市国土房管局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直接出让给用地者。不能以补办出让手续后同时转让的方式办理用地转让手续。

  三、已经出让闲置2年以上的商业、住宅用地(不包括村民住宅用地),若需进入交易市场,应先由政府收回土地,并进行公开招标、拍卖,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四、本市辖区内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市政府成立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的管理;市国土房管局相应由有关科室抽调5-7人成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五、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刊登公告。在截标之日前20天,刊登《中山市国土房管局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并索取招标文件;

  (三)投标。投标者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逾期投标的,市国土房管局不接受投标;

  (四)开标。采取公开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当众开标,并宣布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公布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者和不中标者发出通知;

  (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书,领取土地使用证书。中标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后,领取土地使用证书,移交土地使用权。

  六、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刊登公告。在公开拍卖前20日刊登《中山市国土房管局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按以下程序公开拍卖:

  1、公开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价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

  4、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后,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所得的收入必须全部汇入指定的专用帐户内,由市国土房管局开具土地出让收入的专项发票。

  八、土地招标、拍卖所得款项的处理:

  (一)属新增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招标、拍卖所得,按下列规定安排:

  1、政府有关税费;

  2、市国土房管局在出让土地总收入中提取2%作为土地出让业务费。

  (二)属本通知第二、三项所指土地招标、拍卖所得,按下列规定安排:

  1、政府有关税费;

  2、市国土房管局在出让土地总收入中提取2%作为土地出让业务费;

  3、余额作土地开发成本,返还原土地开发权属单位。

  九、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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