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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专章和核准招标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1 14:44:23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12-30执行日期:2002-2-1各市计委、省各有关部门:为了规范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法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计委第3、4、5、9号令等法律、法

发文单位: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30

执行日期:2002-2-1

各市计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法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计委第3、4、5、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制定了《江苏省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专章和核准招标事项的规定》,现予印发。

  一、实施本《规定》,是发展计划等建设项目审批(审核)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可以使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关口前置;另一方面,可以使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主体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做到建设主体依法招标,审批部门依法核准。

  二、本《规定》的落实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国办发(2000)34号文件已经明确发展计划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承担指导、协调职责,同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核准该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初步方案)。因此,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密切关注、及时反映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与相关部门主动协调、沟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委和当地政府报告。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专章和核准招标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4、5、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招项目”。

  第三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依法必招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并单列一章,以下简称“招标专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专章应按要求填写和编制,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章节一并装订、一同报送。

  第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专章包括招标基本情况(见附表一)和招标初步方案。

  第五条 招标基本情况列招标专章第一节,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及估算金额;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拟采取国际招标的,应在招标基本情况表中特别加以说明。

  第六条 招标初步方案列招标专章第二节,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理由;拟发包数量,或拟划分标段的数量及其划分依据;技术条件和特殊施工要求;

  (二)重要设备、材料的拟发包数量,或拟划分标段的数量及其划分依据;技术条件等;

  (三)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的计划;

  (四)建设单位(如认为必要)对评标专家专业特长和水平的特定要求;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后、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需要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单独报送该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方案。该方案内容应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时核准。

  第九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已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招标专章中予以说明,并报告其招标情况与结果。

  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以及招标方案等进行审查,并按本规定附表二所列《审批部门核准意见》格式,载明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附表二为批复的附件。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招标专章,或相关内容不完整,表述不准确、不明确的,项目审批或转报部门应于审批或转报之前及时提醒,要求其更正或作出补充。

  第十一条 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二)应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应报送省辖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辖市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辖市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除按附表二明示核准意见外,还应在其出具的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载明以下必备条款:“本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依法招标;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批准邀请招标、核准自行招标,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就条件、权限和程序所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该建设项目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因故需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在作出改变之前,依照本规定向原核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载有建设项目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批复,抄送同级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各级地方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的内设机构作出的前款批复应抄送主管招标投标工作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的,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件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计划部门可以直接给予提醒或纠正,也可以提请同级政府监察机关责令纠正。

  (一)应当指明“依法必招”而未予指明;

  (二)未载明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三)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四)违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计划、经贸、水利、交通、建设、外经贸、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监督检查依法必招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将发现的问题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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