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导读: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新政办发[2004]155号
发布日期:2004-11-5
执行日期:2004-11-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强对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力度,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对已出台的地方性、行业性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进行认真清理,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要逐步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三、完善专家评审制度,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自治区计委要尽快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统一专家库,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投资项目必须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抽取。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培训、考核,提高代理机构和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自治区计委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招标投标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新政办[2001]21号)精神,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快职能转变,除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招标方案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行政部门不得越位包办招标工作。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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