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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的若干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1 04:16:17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05]131号发布日期:2005-9-30执行日期:2005-9-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根据

发文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绍政办发[2005]131号

发布日期:2005-9-30

执行日期:2005-9-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业扶持

  引导和鼓励企业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等民间资金,依法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组建或增资扩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正常营业,每年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并且每年担保非关联企业30户以上,政府按其注册资本金的1%拨给予创业扶持资金。

  具体拨付办法是在担保机构正常经营1年后拨付50%,3年后经考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再拨付50%.一家担保机构只能享受一次。

  二、损帐补贴

  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为绍兴市区非关联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0户以上,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8倍,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损帐比例  2%以下 2%-3% 3%以上

  补贴比例  40%

  30%

  20%

  损帐比例=当年损帐金额鱹当年累计担保金额譴och100% .

  三、业绩奖励

  1、担保机构,连续2年业绩优良无损帐,当年为绍兴市区非关联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30户以上,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按当年贷款担保日均余额的3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50%充入担保资本金。

  2、金融机构,通过绍兴市区的担保机构担保,为绍兴市区中小企业贷款,每年按贷款日均余额的0.3墋计奖;全年贷款日均余额比上年日均余额的增量部分,按0.5墋计奖。奖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列入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点的金融机构,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试点规定,享受相应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四、审批程序

  1、创业扶助资金、损帐补贴和奖励资金实行申请制。凡申请上述资金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必须在市区依法设立,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与财务制度完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协作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所申请的事项符合条件。

  2、凡符合条件申请上述资金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其中,担保机构在申请损帐补贴时必须提交按比例补充损帐金额的承诺书。

  3、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受理后,会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对申请对象及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向申请对象发出通知书。

  5、申请对象接到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领取相关的资金,过期按自动放弃论。

  五、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搞好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1、担保机构创业扶助资金、损帐补贴和奖励资金,根据绍市委发[2004]85号文件精神,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制度。信用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分别报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信用担保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与协作银行的合同复印件;每月的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说明书。

  3、建立追索制度。

  (1)信用担保机构创立后3年内,年平均担保余额未达到注册资本金的3倍,或改行,或无故解散,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创业扶助资金。

  (2)获得损帐补贴的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追索债权,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要按比例及时向市财政交还损帐补贴。

  (3)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扶持资金、损帐补贴和奖金的,必须全额追回,并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绍兴市区,各县(市)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政办发[2003]8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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