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索要报酬合法吗
导读:
现实生活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捡到东西的事情,对于这种事情,民间的观点认为是拾得人占为己有是理所当然的。不过,站在法律的角度,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捡到东西索要报酬合法吗?下面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
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在此次事件中,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著作权法草案二稿明确规定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这五类作者是: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
国家版权局在修改说明中称,视听作品作为集体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视听作品本身权利归属和保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次修改,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此外,还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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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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