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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个体工商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21:19:51 人浏览

导读:

日前,锦江法院审结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身份信息注册一个体工商户,侵犯原告姓名权,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余元。王某,系某商贸公司员工,2012年2月10日,到工...

  日前,锦江法院审结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身份信息注册一个体工商户,侵犯原告姓名权,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余元。

  王某,系某商贸公司员工,2012年2月10日,到工商所办理业务时,被告知其注册的“某美容用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需要年检。王某感到一头雾水,自己从未注册过任何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只是身份证遗失过。后王某到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核实,发现自己名下确有注册一个个体工商户—“某美容用品经营部”。在税局机关的帮助下,王某将注册该经营部的具体办理人李某约至税务局,随后报警。王某认为,李某以盈利为目的擅自适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个体工商户,侵犯了其姓名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被告李某辩称,其用王某名字注册商铺时,是其公司负责人给了其相关材料,要求其办理以原告名字的个体工商户,其作为员工,只能执行,不应该承担责任,且其早已离开公司,也无法与公司联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未经原告王某授权,伪造委托书,以王某的名义申办个体工商户“某美容用品经营部”,侵犯了王某的姓名权。由于“某美容用品经营部”长期未按时纳税,致使原告王某税务登记系统中有了不良纳税记录,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该营业部的纳税所反映出来的营业情况,法院最终判令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1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是公民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姓名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姓名权应赔偿他人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参照实际营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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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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