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读者来信被诉侵犯名誉权
导读:
某报业集团下属报纸刊载读者来信,反映某食品店大量发卡后欲关门走人。上海某食品公司经调查发现,该食品店未经许可擅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经营。该上海食品公司认为报纸未审核便刊发报道,严重影响自身名誉,遂起诉要求相关报业集团停止侵权、连续30日刊发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万元。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报业集团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7月,某省报业集团下属的生活类报纸在“读者来信”栏目以《某食品店收了钱想关门走人》为标题刊登多封读者来信称,据多名市民反映,某食品店准备关门走人,并设置会员卡余额使用期限,但很多消费者卡中尚存大量余额。为此,报社记者采访的有关部门表示,商家随意设置卡余额期限属单方违约,是霸王条款,如涉及人员、总额达到数量就涉嫌诈骗,消费者可报警。上述报道经某省报业集团下属的新闻网转载报道,事后又被搜狐、百度、网易等多家知名网站转载。
在业内较知名的上海某食品公司看到报道后经调查发现,虽报道涉及的照片显示有上海某食品公司注册商标的店牌,但某食品店从未取得使用商标的合法授权。上海某食品公司认为,报纸在刊登相关报道前,未经核实,做出失实报道,且被许多知名网络媒体进行转载,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名誉权,遂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名誉权、连续30天刊载声明公开更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省报业集团所做报道未侵犯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名誉权,法院不支持上海某食品公司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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