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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概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6 02:45:03 人浏览

导读: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如《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这些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具体化,针对性强,经常适用。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不仅要把握法典中的条文,也要把握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就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除总则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法在主要规定诉讼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同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方法和手段,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依托,也是当事人实施具体诉讼行为的根据,只有充分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才能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法把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定为人民法院的职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民事诉讼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所以,民事诉讼法通过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保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民事实体法,在规定的审限内尽快地审结案件,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争议、保护民事权益的程序法。无论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还是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目的都在于通过审判来重新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判令侵权或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使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这就要求民事诉讼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观看审判的公民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守民事法律。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表明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二)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件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空间上的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因此其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

  (四)时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91年4月9日。从生效之日起,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新法。但新法生效前对已受理案件适用旧法进行的程序活动依然有效。

  五、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与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民事实体法有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关系:如果没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就失去了保护的对象和内容,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没有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时就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解决,受侵害的民事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民事实体法的生命力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法来体现。[page]

  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通过主张、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与对方当事人、与法院进行沟通。民事诉讼法还使法院的裁判形成于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之后,并依据庭审中调查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而作出。程序的公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使法院的裁判具有正当性和公信力。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法院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属不同的部门法,但两者均涉及法院的一审判和活动的原则,因此又有相同或相通之处。例如,两者都规定了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规定了合议制、陪审制、公开审判制等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均担负着保证各自实体法实施的任务,因此它们之间有不少相同或相近之处。例如,三部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公开审判,实行合议制、回避制、两审终审制,都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在三部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内容上更为接近。但是,它们毕竟服务于不同的实体法,调整不同的诉讼关系,所以也存在着不少差别。例如民事诉讼由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则由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原、被告分担,刑事诉讼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则由被告负责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1999年12月25日,我国颁布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对海事案件的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审判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海事纠纷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针对海事案件的特点和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做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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