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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经济纠纷调解的知识和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5 23:37:07 人浏览

导读:

民事经济纠纷是日常生活发生的婚姻家庭、生产经营、财产侵权等纠纷。如恋爱、赡养、扶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关系等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法院受案中比例高,数量大占90%左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刑事案件增长率为1.5%,民事纠纷案件

  民事经济纠纷

  是日常生活发生的婚姻家庭、生产经营、财产侵权等纠纷。如恋爱、赡养、扶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关系等等。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法院受案中比例高,数量大

  占90%左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刑事案件增长率为1.5%,民事纠纷案件每年以5%-10%的速度递增,全国法院每年要办理各类案件八百万件左右,我国已成为一个诉讼大国。

  法院积案过多、压力过大

  是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1990年为321万件,到1999年已上升至约623万件。"诉讼爆炸"法院无力根本解决,广东向外地借法官应对“诉讼爆炸”导致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改革开放,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利益主体个别化、多元化,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二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人们法治意识觉醒,加大了维权力度,使以诉讼解决的方式迅速升温。三是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高要求使上法院已经逐渐成为矛盾激化时人们认为最具效力、最具权威的一种首选解决方式。四是民事调解机构丧失应有功能,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曾经规定民事诉讼“着重调解”的原则,基层司法的调解率多在80%以上。但是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审判方式改革中,对调解的认识产生了误区,认为调解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现在既然法制日益健全,就不再需要调解。由于这种认识,调解的比重下降,判决的比重上升。使法院是依法治国方略下正统意义上的纠纷解决的唯一机制。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专门的逻辑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有很大不同,与道德、有着严格的界限。有别于政治思维的“权衡”。不能过分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法官探求的“事实”并不是现实中的客观真实和真相,而是法庭上证据证明了的情况。即使在法律事实查证不清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拒绝裁判,仍然要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判断,因此,法律无法以一种完美无缺的公平方法适用于一切情况。这种程序性思维,形式合理性,从西方国家学习借鉴来的法律观念,缺乏与乡土中国实际的结合,片面强调法治,并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民间法”,造成人们对西式法律适用上的不适应现象。从而导致在纠纷的解决中,依据国家法解决纠纷常常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中国是个文明古国,其文化底蕴过于浓厚以至于不可能照搬他人的东西,要有一个消化吸收的过程,要想保住法律的特质,就不能把法律仅仅当作是处理地方行政事务的工具,如果追求案件的绝对客观公正,过分强调法律的道德性,认为法官必须具有同情心,法律要具有扶贫济困的功能,把大量的带有情绪化、泛道德化和纯生活化倾向的大众语言和大量案件压给法官,就会断送我们的法制进程和人民对的法律信仰。我们应该把民事经济纠纷分解成金字塔,让法律解决塔尖上的问题才会获得法律权威。不然一些民事纷争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就会产生严重的

  信访问题

  影响社会和谐。涉诉信访,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接待处理涉诉群众来信来访83700件(人)次。2001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涉诉群众来信来访2243324件(人)次,上升了近26倍。必须把法律从大量繁琐的民事经济纠纷中解脱出来。解决的办法是什么呢?

  国外的作法

  现行法律既然是借鉴西方国家的,那么西方国家有没有同样的问题呢?在美国,大量的民事案件在诉讼外调解机构中获得解决。近年来,国外盛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机构和程序的设置在很多方面借鉴了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做法。妥善予以解决被誉为“东方经验”。 调解是被现代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调解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许多西方国家都对此进行借鉴。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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