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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元假汇票骗银行未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5 18:30:13 人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王某(化名)于2008年2月,将伪造的出票人为江苏某控股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以及盖有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购销合同1份等虚假材料提供给贾某(化名),贾某为向苏某(化名)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而将上述材料给苏某去银行贴现,。同

基本案情

王某(化名)于2008年2月,将伪造的出票人为江苏某控股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以及盖有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购销合同1份等虚假材料提供给贾某(化名),贾某为向苏某(化名)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而将上述材料给苏某去银行贴现,。同年6月,苏某持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上海某公司名义向上海某银行申请贴现,经银行审核发现该汇票系伪造。王某、贾某分别于2008年7月15日,7月20日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交代了上述事实。王某委托屈建军律师作为辩护人。
该案,王某与贾某系共同犯罪,犯罪未遂,王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犯罪数额不应以票面金额400万元来认定,他只是想赚取贩卖假汇票的差价几万元而已。王某父母年迈体弱,此次犯罪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建议法庭对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2008)黄刑初字第59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王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贾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办案体会
王某之前犯盗窃罪判刑6年,有前科,影响了缓刑适用。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王某系从犯的观点,辩护人至今持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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