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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审理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5 09:14:41 人浏览

导读: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建议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一审开庭和当庭宣判为原则,并且应当在立案之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建议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一审开庭和当庭宣判为原则,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

  《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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