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律师工作
导读:
从人类生存的本来意义上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幸福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基于婚姻关系而建立的家庭,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国家为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自法律产生时起,就最早确定了基本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如结婚与离婚,夫妻的基本制度等。在法治建立或较为健全的国度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在国家的整个体系中更是占有重要的地位。显然,这根源于基于人的本性所必然依赖的最基本生存条件——性关系的合法存在与人类的繁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先制定与颁布的法律也莫过于《婚姻法》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新修正的《婚姻法》是对原《婚姻法》九次修改的产物。主要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关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主要规定有婚姻自由(结婚与离婚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等。
第二,关于结婚。一是结婚的条件:如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B、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鼓励晚婚晚育;C、有直系血新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新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D、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且,根据男女双方约定,男方或女方均可或为对方的家庭成员。二是婚姻的无效:有A、重婚;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D、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是婚姻的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自无效。
第三,关于家庭关系。一是夫妻关系:主要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并且夫妻可以书面形式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二是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等。
第四,关于离婚。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二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四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基于上述法律的基本规定,律师可就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结婚、离婚、父母子女的抚养与赡养关系、家庭财产的分割、收养、遗产继承以及导致离婚的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咨询、调解或代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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