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法动态 > 魏某诉张某变更子女抚养权、支付抚养费案

魏某诉张某变更子女抚养权、支付抚养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5 04:37:47 人浏览

导读:

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怎么办?如何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在法律上对子女抚养权有什么规定?本文做了以下介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南民二初字第2153号原告:魏某,女,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
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怎么办?如何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在法律上对子女抚养权有什么规定?本文做了以下介绍:

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南民二初字第2153号
原告:魏某,女,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军休一所塔四604室。
委托代理人:邵琳琳,女,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商业大学法律援助学生工作部学生,住哈尔滨商业大学12公寓608室(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方,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律援助学生工作部学生,住哈尔滨市商业大学11公寓611室(诉讼代理)。
被告:张某,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哈西松光锅炉厂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三道街红朗花园5号6单元401室。
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琳琳、罗方,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1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张某甲(1994年11月18日生)由被告自行抚养,由于被告外出工作,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直到2004年11月被告才将婚生女接回家中,而当时被告与别人非法同居,并让其与叔叔同住一床,严重影响婚生女的身心健康。婚生女于2005年一月回到原告处居住至今,被告从2005年1月起至同年4月,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400元。被告现经济收入每月1000元左右。现要求变更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5年5月起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均属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因被告对原告所述属实均予承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现因婚生女自愿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抚养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300元的请求,可根据被告的经济收入情况予以合理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变更婚生女张某甲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
二、 被告自2005年5月起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2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当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德章
代审判员:蔡海默
代审判员:康凤龙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马丽巍
(法院盖章)



离婚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栏目为您介绍了子女抚养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子女抚养权一直就是离婚离婚双方争论不休的问题,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夫妻关注的热点。子女抚养栏目为您介绍了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常用的法律法规,另外还有离婚程序和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等离婚过程中常见问题的介绍。

艺术首推精品办公室:
大连北斗星视觉影像机构
合肥巨星吉他俱乐部
苏州金泽娜舞蹈培训中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