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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失败对社会影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5 01:50:05 人浏览

导读:

婚姻的失败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不止于抚育功能的缺憾,还在于家庭本是一个内敛的包容性极强的组织,有化解人类有害情绪的功能。在日益紧张的社会生活里,人们需要宣泄,血缘和情感的维系使成员承担起化解彼此“有害”情绪的责任。良好家庭氛围的缺失,加上离异给夫妻双

婚姻的失败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不止于抚育功能的缺憾,还在于家庭本是一个内敛的包容性极强的组织,有化解人类有害情绪的功能。在日益紧张的社会生活里,人们需要宣泄,血缘和情感的维系使成员承担起化解彼此“有害”情绪的责任。良好家庭氛围的缺失,加上离异给夫妻双方和子女带来的伤害,都很可能使内向的宣泄失去对象而转变为外向,从而产生对社会秩序的不良影响。婚姻法虽然保障主体解除婚姻的自由,也仅是考虑到在某种情况下,这种离婚的不幸小于勉强维持已破裂的婚姻而已。因此,“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

谁也没有被强迫去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实体”。

同样,许多国家正是基于保护个人利益与子女、家庭、社会利益相兼顾的原则,在确立离婚自由原则的同时,也都给予了相应的限制。如《法国民法典》在离婚一章中设专节保留了因过错而离婚的规定,并规定无责的配偶得向有责的配偶要求赔偿因离婚而发生之财产上及非财产上之损害;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采取主动离婚的一方被视为败诉,有责任向他方提供津贴,用于补偿因离婚而造成的各自生活的差异。德国立法规定,如果婚姻双方分居一年并且双方均申请离婚或申请相对人同意离婚,则推定婚姻破裂;如果婚姻双方三年来一直分居生活,则推定婚姻破裂。这反映了现代社会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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